(2017)皖1623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屈魁与陶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魁,陶相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573号原告:屈魁,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陶相周,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屈魁与被告陶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原告屈魁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魁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屈魁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