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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屈魁与陶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魁,陶相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573号原告:屈魁,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陶相周,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屈魁与被告陶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立案。原告屈魁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魁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屈魁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