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史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705号原告:史某,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某。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史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88元,减半收取计1844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