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石娟与恩施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娟,恩施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01行初4号原告石娟,女,生于1985年7月1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玉超,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15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恩施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177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罗少玲,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平,该局基金财务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娟诉被告恩施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以双方自愿庭外协调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石娟负担。审判长 粟敦燕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袁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九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