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5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潘朝汉与陈敬中、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朝汉,陈敬中,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骆龙胜,廖焕奎,潘秋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19号原告:潘朝汉,搬运工。委托代理人:胡绪武,大冶市还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敬中。被告: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中南,公司经理。被告:骆龙胜,个体户。被告:廖焕奎。被告:潘秋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池耀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潘朝汉与被告陈敬中、骆龙胜、廖焕奎、潘秋萍、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一月十日立案,原告潘朝汉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敬中、被告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朝汉撤回对被告陈敬中、被告黄冈市江鸿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