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邹钰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65号之一被执行人:邹钰新,男,生于1971年4月8日,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邹钰新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亚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林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