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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邹钰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钰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65号之一被执行人:邹钰新,男,生于1971年4月8日,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邹钰新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亚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林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