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1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威迪亚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厦门宇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威迪亚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厦门宇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威迪亚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霞飞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602797-2。法定代表人:李飞宇,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宇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洪塘村集安路727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594973300B。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威迪亚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宇田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4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厦门威迪亚精密模具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2445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余额仅2.7元,且下落不明,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