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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章孙发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孙发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91刑初21号公诉机关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孙发(曾用名章胜发),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安徽省芜湖欣平兴包装工业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宜三检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孙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某、代理检察员宁墨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孙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孙发因与所在单位芜湖欣平兴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平兴公司)生产部经理廖某在工作上产生矛盾,心生不满,伺机报复,2016年11月24日,章孙发接到公司通知,前往被害单位宜昌紫泉饮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泉公司)调试套标机,章孙发想通过毁坏廖某主管的产品,使业务单位对产品质量不满而投诉来报复廖某,出发前,章孙发准备了针管、油墨、美工刀和胶带等作案工具。同月25日10时许,章孙发到达紫泉公司生产车间对套标机进行现场调试,10时17分章孙发以到标签库休息为由进入标签库,用随身携带的针管、油墨、美工刀对标签库内存放的欣平兴公司生产的标签进行破坏,用针管喷洒油墨污染标签9卷,用美工刀划破标签52卷,共毁坏标签61卷356400张。经鉴定,被毁坏的标签价值24128元。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章孙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年2月20日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57590元,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孙发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孙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现金缴款书、银行回单、收款说明和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购货发票、情况说明。3.证人李某1(紫泉公司仓管员)、李某2(紫泉公司生产经理)、向某,4(紫泉公司质检员)、刘某,4(紫泉公司员工)、甑文霞(欣平兴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5.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宜价认定〔2017〕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章孙发自书的自首材料。7.监控录像和视听资料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孙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章孙发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获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章孙发犯罪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芜湖市三山区司法局对其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孙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章孙发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章孙发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静审 判 员 梅 艳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文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