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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丹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22号罪犯谢丹,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辰溪县。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辰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谢丹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怀中刑一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辰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09)辰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谢丹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怀中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2010年8月25日交付执行。本院��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怀中刑执字第86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谢丹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16日止。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怀中刑执字第78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谢丹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谢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谢丹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谢丹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18.8分。前两次减刑缴纳罚金6000元,本次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丹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是贩卖毒品的再犯,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丹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