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9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黄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黄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9114号原告:马某某,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怡,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1,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黄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嘉怡、被告黄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儿成年。事实与理由:双方婚姻基础薄弱,通过网络认识后一个月就结婚。婚后被告一直存在暴力行为,还染上赌博恶习,2017年3月双方已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黄1辩称,夫妻吵架是正常的,被告的确有不对的地方,对原告有过暴力行为,但是没有原告说的那么严重,之后一定会改正。关于赌博,被告只是在小区里进行一些数额较小的娱乐行为,谈不上赌博。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孩子也还小,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自行相识,2012年4月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2013年1月生育一女黄某2。现原告认为被告的暴力及赌博行为致感情破裂,被告认为双方还存在沟通的余地,感情并未破裂,且孩子尚小,应给其一个完整的家。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照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黄1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黄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本判决已于2017年5月22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2017年5月23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金 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