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卢水苟、钟自立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水苟,钟自立,肖桂明,刘云财,陈春平,卢洪根,王连平,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卢水苟,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钟自立,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肖桂明,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刘云财,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陈春平,男,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卢洪根,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王连平,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俊,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水苟、钟自立、肖桂明、刘云财、陈春平、卢洪根与被执行人王连平、王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连平、王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连平、王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连平、王俊在金融机构或在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73902.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兰 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