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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许要与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张朝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许要,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张朝迎,崔红超,曹灿炯,楚云皓,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异4号案外人:陈学友,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住襄城县。申请执行人:赵许要,男,汉族,1975年1月13日出生,住襄城县。被执行人: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产业集聚区阿里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朝迎,男,汉族,1957年5月8日出生,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崔红超,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襄城县。被执行人:曹灿炯,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住襄城县。被执行人:楚云皓,男,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晋城市。被执行人:赵荣,女,汉族,1985年7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晋城市。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许要与被执行人许昌皓邦新能源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张朝迎、崔红超、曹灿炯、楚云皓、赵荣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陈学友于2017年5月11日对执行登记在曹灿炯名下位于襄城县中心路帝景东方小区第19幢东2单元1层101室(房产证号为襄房权证襄城县字第××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学友称,陈学友的妻子与曹灿炯系兄妹关系,2009年,陈学友与曹灿炯一起在襄城县帝景东方小区购买房子,陈学友买的是13号楼,曹灿炯买的是19号楼2单元101室。随后曹灿炯不想要该房屋,让陈学友退掉所买房屋,曹灿炯将购买的房屋以278470元现金及下余50000元的欠款转卖给陈学友,直到2013年7月19日付清50000元欠款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曹灿炯给陈学友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根据《合同法》第130条及《物权法》第15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解除该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许要称,案外人陈学友所述不实,曹灿炯向我借款时已将其名下的财产抵押给我,包括案外人陈学友所说的襄城县中心路帝景东方小区第19幢东2单元1层101室,该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并且曹灿炯的妻子陈兰枝、女儿曹冰冰都证明是曹灿炯的财产。案外人自述是曹灿炯向其转卖的房子,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仅凭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和收到条不能证明房子是陈学友的,陈学友所提异议不能成立。被执行人曹灿炯称,案外人陈学友所述事实,陈学友的妻子与我是兄妹关系。2009年我们一起在襄城县帝景东方小区购买房子,因我做生意需用钱,将我购买的房子给陈学友,动员陈学友所购房子退掉。陈学友将购房款278470元给我,下余欠款5万元2013年7月19付清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我给陈学友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因购房合同是我签订的才办到我的名下,至今没办理过户手续。本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9月1日依法查询位于襄城县中心路帝景东方小区第19幢东2单元1层101室(房产证号为襄房权证襄城县字第××号)是被执行人曹灿炯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许要提供曹灿炯及其妻子陈兰枝、女儿曹冰冰出具证明,证明该房产是曹灿炯的财产。当日,依法将该房产(襄房权证襄城县字第××号)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曹灿炯收到查封裁定后未提出异议,直至迁出公告发出后,案外人陈学友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学友异议的位于襄城县中心路帝景东方小区第19幢东2单元1层101室(房产证号为襄房权证襄城县字第××号)目前仍登记在被执行人曹灿炯名下,执行曹灿炯并无不当。陈学友请求停止对登记在曹灿炯名下的位于襄城县中心路帝景东方小区第19幢东2单元1层101室(房产证号为襄房权证襄城县字第××号)的执行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学友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 志 坚审判员 张  克审判员 韩 振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帅民襄城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执行异议评议时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评议地点:襄城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审判长:王志坚审判员:张克、韩振平书记员:马帅民评议记录如下:承办人汇报陈学友对本院执行登记在曹灿炯名下的位于襄城县中心路帝景东方小区第19幢东2单元1层101室(房产证号为襄房权证襄城县字第××号)的异议案情(略)。张克:案外人陈学友异议的位于襄城县中心路帝景东方小区第19幢东2单元1层101室(房产证号为襄房权证襄城县字第××号)目前仍登记在被执行人曹灿炯名下,执行曹灿炯并无不当。陈学友请求停止对登记在曹灿炯名下的位于襄城县中心路帝景东方小区第19幢东2单元1层101室(房产证号为襄房权证襄城县字第××号)的执行理由不当,应不予支持。韩振平:曹灿炯名下的位于襄城县中心路帝景东方小区第19幢东2单元1层101室(房产证号为襄房权证襄城县字第××号)目前仍登记在曹灿炯名下,本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无不当,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王志坚:目前仍登记在曹灿炯名下的位于襄城县中心路帝景东方小区第19幢东2单元1层101室(房产证号为襄房权证襄城县字第××号)的财产,本院已经查封,执行无不当。虽案外人陈学友与曹灿炯签订有房屋买卖协议,但至今未过户,其有过错。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不应支持。合议庭评议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规定:驳回陈学友的异议请求。合议庭成员签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