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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罗某、姚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姚某,张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4月2日,住南充市高坪区。申请执行人:姚某,女,汉族,生于2007年9月23日,住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理人:罗某,系姚某之母。被执行人:张明胜,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0日,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罗某、姚某与张明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明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罗某、姚某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罗某、姚某申请执行张明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2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15000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邓 波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屈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