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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玲申请执行闫奎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闫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闫奎静,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张玲申请执行闫奎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大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