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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蒲传美申请执行雷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传美,雷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32号申请执行人:蒲传美,女,生于1973年7月4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雷友华,男,生于1979年6月13日,汉族,达州市渠县人,住达州市渠县。本院在执行蒲传美与被执行人雷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截止2017年5月21日,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人蒲传美61543.15元及利息未付,现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蒲传美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高也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谌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