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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琳与魏太权向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琳,魏太权,向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琳,女,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波,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生,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太权,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晶,女,汉族,1986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上诉人郭琳因与被上诉人魏太权、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1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946元由郭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江莉审判员  李洪武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