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宋强与卞长清、江尧春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强,卞长清,江尧春,江苏天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499号原告:宋强,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长清,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江尧春,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盱眙县人,居民,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江苏天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1089号天茂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冯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宋强诉被告卞长清、江尧春、江苏天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孟丽娟书 记 员 韦 杰书 记 员 吕梦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