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邓国某诉被告匡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某,匡顺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277号原告:邓国某,男,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被告:匡顺某,男,汉族。原告邓国某诉被告匡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邓国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6元,��半收取893元,由原告邓国某负担。审判员 房春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巧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