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文师、刘晓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师,刘晓慧,刘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师,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晓慧,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宗友,男,汉族,居民,系被告刘晓慧之夫,申请执行人高文师与被执行人刘晓慧、刘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