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891号原告王某,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李红伟),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以被告李某(李红伟)已经偿还货款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07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井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