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魏玉安、王元启等与吕英明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安,王元启,李宝平,葛秀金,刘佃奎,曾兆江,葛秀银,刘佃明,吕英明,吕昌局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556号原告:魏玉安,男,194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王元启,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李宝平,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葛秀金,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刘佃奎,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曾兆江,男,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葛秀银,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刘佃明,男,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吕英明,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吕昌局,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魏玉安、王元启、李宝平、葛秀金、刘佃奎、曾兆江、葛秀银、刘佃明诉被告吕英明、吕昌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开庭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玉安、王元启、李宝平、葛秀金、刘佃奎、曾兆江、葛秀银、刘佃明对被告吕英明、吕昌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汲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