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建亭、刘清山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建亭,刘清山,朱慧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闽0322民督7号申请人:林建亭,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刘清山,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朱慧芳,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林建亭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林建亭称,2016年3月17日,刘清山以购买红木为由,向其借款共计7万元。刘清山与朱慧芳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林建亭提供由刘清山出具的借条一份为证。要求被申请人刘清山、朱慧芳给付申请人借款7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二百一十四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3”t”_blank?)、第二百一十六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35”t”_blank?)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清山、朱慧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申请人林建亭借款7万元。申请费517元,由被申请人刘清山、朱慧芳共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