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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平学与吴鹏飞、牟姗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学,吴鹏飞,牟姗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53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学,男,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吴鹏飞,男,1985年1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牟姗姗,女,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李平学与吴鹏飞、牟姗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拟重新立案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8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