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2执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屈小林与屈幕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小林,屈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保113号申请人:屈小林,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重庆水木律师事务律师。被申请人:屈幕平,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屈小林与被申请人屈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屈小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屈幕平价值12.6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6)渝0152民初4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屈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屈幕平位于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X楼X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担保人屈景容在X银行XX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政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