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松栓与王清云、郑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松栓,王清云,郑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58号原告:罗松栓,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告:王清云,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告:郑国庆,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原告罗松栓与被告王清云、郑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罗松栓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松栓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300元,由罗松栓负担。审 判 长 宋俊波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人民陪审员 李 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