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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松栓与王清云、郑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松栓,王清云,郑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58号原告:罗松栓,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告:王清云,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被告:郑国庆,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原告罗松栓与被告王清云、郑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罗松栓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松栓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300元,由罗松栓负担。审 判 长  宋俊波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人民陪审员  李 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