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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坚与沈佳俊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坚,沈佳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663号原告:沈坚,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佳俊,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沈坚与被告沈佳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沈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坚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坚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坚负担。审判员  沈绮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洁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