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沈坚与沈佳俊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坚,沈佳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663号原告:沈坚,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佳俊,男,199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沈坚与被告沈佳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沈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坚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坚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坚负担。审判员 沈绮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洁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