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山与被执行人管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山,管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山,男,194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管继海,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山与被执行人管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6日被执行人偿还5000元后下落不明,网络查控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和车辆,在绥芬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未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冷辉祥审判员 王俊东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