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世凤、范祖平、田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世凤,范祖平,田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世凤,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范祖平,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田小芳,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宜珙民保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范祖平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珙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96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范祖平的住房公积金的扣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祖平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珙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96000元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