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秀芝与青阳县康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电力公司青阳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芝,青阳县康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电力公司青阳县供电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666号原告:张秀芝,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谷青,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青阳县康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徐小羊,该公司监事。被告:国网安徽电力公司青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彭坤,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秀芝与被告青阳县康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青阳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秀芝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张秀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张秀芝负担。免予收取。审判员 蒋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