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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全与李金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李金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2497号原告:张全,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青山,巴林左旗林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告张全与被告李金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董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金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6日,被告因孩子生病通过唐桂芹(汤桂芹)介绍,向借原告人民币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没有借据为由推脱,至今未还此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金三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6日,被告因孩子生病通过唐桂芹(汤桂芹)介绍,向借原告人民币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没有借据为由推脱,至今未还此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金三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原告张全起诉要求被告李金三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全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