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龙余、XX贵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余,XX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龙余,男,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联系。被执行人XX贵,男,1952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联系。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龙余申请XX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278号判决书,被执行人XX贵付申请人龙余案款50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XX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晏剑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