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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宗伟、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宗伟,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向辉,马俊魁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宗伟,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京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银杏国际花园*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李宗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庆光,该公司企管部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向辉,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义马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魁,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义马市。上诉人杨宗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向辉、马俊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宗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祝京子,被上诉人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普庆光,被上诉人曹向辉、马俊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1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315元,由杨宗伟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李小敏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