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崇伟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3刑初60号公诉机关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崇伟伟,男,生于1993年9月10日,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永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崇伟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正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崇伟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崇伟伟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路向太极广场方向行驶至金凤凰KTV门前路段时,未能确保安全,与李跟女驾驶的×××号小型客车追尾。经鉴定,被告人崇伟伟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70.3㎎/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崇伟伟负事故全部责任,李跟女无责任。同年3月24日,被告人崇伟伟赔偿李跟女经济损失1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崇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及物品清单、抽取血样记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崇伟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崇伟伟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严肃国法,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崇伟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有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