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建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580号被执行人:赵建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关于被执行人赵建华罚金一案,现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云智审判员 唐 魏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