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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赵建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580号被执行人:赵建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关于被执行人赵建华罚金一案,现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云智审判员  唐 魏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