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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瑞芳、青岛市平度东方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芳,青岛市平度东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52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芳,女,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被执行人青岛市平度东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经济开发区城东埠村。法定代表人翟毓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芳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平度东方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玮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