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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何晓倩、张智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何晓倩,张智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组织机构代码:89354998-0。被执行人:何晓倩,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张智蔚,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何晓倩、张智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何晓倩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029.12元、罚息752.35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6年3月23日止为7020.35元,2016年3月24日之后利息以22029.1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535%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张智蔚对被告何晓倩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970.3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714.08元,本院依法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3664.08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交警大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智蔚名下有粤E×××××、粤E×××××号牌小型汽车,上述车辆现去向不明,暂不能变现处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另向佛山市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智蔚有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地下二层停车场D2S235号(房产证号:01××55)的房产,查明被执行人张智蔚有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五座901房(房产证号:01××90)的房产。本案依法轮候查封上述被执行人张智蔚的两房产,上述房产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执316号-1案件首查封,本院依法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待上述房产处理完毕后本案将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3664.08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7147.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已划扣给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待参与分配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麦永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