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民抗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梅勇、殷国成与甘海波、燕元妹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梅勇,殷国成,甘海波,燕元妹,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抗14号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勇,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鼎城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国成,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常德市武陵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海波,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燕元妹,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常德市鼎城区,系甘海波之妻。申诉人梅勇、殷国成因与被申诉人甘海波、燕元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民四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湘检民(行)监[2016]4300000017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程审判员 阳勇军审判员 文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