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振勇与耿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勇,耿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196号原告:杨振勇,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魏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印书,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雪平,男,汉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魏县人。。原告杨振勇与被告耿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小宁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勇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5元,减半收取计1282.5元,由原告杨振勇负担。审判员 崔振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全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