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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振勇与耿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勇,耿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民初1196号原告:杨振勇,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魏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印书,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雪平,男,汉族,1989年11月7日出生,魏县人。。原告杨振勇与被告耿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小宁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勇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5元,减半收取计1282.5元,由原告杨振勇负担。审判员  崔振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全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