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孔存良与陈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存良,陈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孔存良,男。被执行人陈诗明,男。申请执行人孔存良与被执行人陈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5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存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诗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陈诗明支付申请执行人11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5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