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莫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莫春芳,莫宜谊,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覃治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宾桂成,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莫春芳,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莫宜谊,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壮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一区580号。法定代表人:韦毅松。诉讼代表人: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卢凌,该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与莫春芳、莫宜谊、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桂0224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春芳、莫宜谊、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110471.33元、利息3053.24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12日)、诉讼费2570元,合计116094.57元,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目前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申请人已申报债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莫春芳、莫宜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另一被执行人柳州市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24执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韦恩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