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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光伟与赵从坤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伟,赵从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412号原告:王光伟,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平,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从坤,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告王光伟诉被告赵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光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光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春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