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民终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亚丰包装有限公司、杭州盛昌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孔家埭村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亚丰包装有限公司,杭州盛昌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孔家埭村连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7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亚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6693173X7。法定代表人:罗晓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盛昌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孔家埭村连锁店。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符祥镇孔家埭村。组织机构代码:07434030-7。负责人:李伟红,该连锁店经理。上诉人浙江亚丰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盛昌物资回收连锁有限公司孔家埭村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1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浙江亚丰包装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亚丰包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1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啸啸代理审判员 郑 扬代理审判员 王丽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同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