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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任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刑初389号自诉人王某,男,生于1950年1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人任某,男,生于1962年8月31日,汉族,住禹州市。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任某已履行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回自诉。审判员  李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少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