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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10刑初7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男,汉族。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7日以并晋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22时51分,被告人王某1驾驶晋A746××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晋源区和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义井派出所路口时,碰撞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的薛某1,导致电动自行车又与刘某某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晋AT09××号比亚迪牌出租车碰撞,造成薛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1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王某1负事故全部责任,薛某1、刘某某无责任。另查明,2016年8月1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1至太原市交警支队晋源一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2016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1与薛某1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3万元整并取得谅解。2016年9月4日,赔偿刘某某车辆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组织关系证明、被害人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诊断治疗建议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尸检报告、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刘某某、薛某2、郭某某、买某某、牛某某、王某2证言;被告人王某1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1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王某1犯罪的事实、情节、犯罪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婧人民陪审员  王彩香人民陪审员  刘桂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