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民初6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连丁丁与李中强、成季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丁丁,李中强,成季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6833号原告连丁丁,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中强,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成季平,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住所地:济源市宣化中街68号。负责人赵广全,系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丁丁与被告李中强、成季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连丁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公告费240元,由原告连丁丁负担。审 判 长  王利娟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弯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