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财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蕴华与苏子涵、曹晓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蕴华,苏子涵,曹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财保163号申请人:李蕴华,女,汉族,1964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苏子涵,女,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曹晓冬,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李蕴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号房屋产权予以查封。该申请由担保人徐闻捷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蕴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号房屋产权,期限为叁年。二、查封担保人徐闻捷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李蕴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树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