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永德与王定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德,王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23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德,男,生于1967年11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民主街。被执行人王定全,男,生于1976年12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赵永德与被执行人王定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18686.4元。本案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4000元,剩余部分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执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紫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