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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宁国良与王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良,王玉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652号原告宁国良,男,蒙古族,居民。被告王玉超,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宁国良与被告王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国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超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7000.00元,约定于2014年4月19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5000.00元,余款拒绝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玉超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枚,证明2014年3月19日被告王玉超从原告宁国良处借款1700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19日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所要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玉超尾欠原告宁国良借款12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玉超作为借款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借款到期后应及时还款。被告王玉超借款不还的行为有悖诚信,且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王玉超偿还借款1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王玉超偿还借款1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超给付原告宁国良借款12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诉前保全费103.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人民币803.00元,由被告王玉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振国审 判 员  高艳丽人民陪审员  高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绍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