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9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弓毅军与于建锐、慕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毅军,于建锐,慕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弓毅军,男。被执行人于建锐,男。被执行人慕建刚,男。弓毅军与于建锐、慕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吴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由于建锐于2015年6月23日之前清偿弓毅军借款80000元,慕建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于建锐、慕建刚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建锐、慕建刚未主动履行义务,弓毅军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弓毅军与慕建刚双方私下协商,由慕建刚向其偿还40000元(对剩余借款及受理费,慕建刚不再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已实际兑现。对于剩余借款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于建锐负担。现由于被执行人于建锐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故弓毅军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待有可供执行线索,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87号案件的执行。执行费1100元,由于建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贾爱民审判员  薛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维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