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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章飞与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飞,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19号原告:陈章飞,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万辉,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陈章飞与被告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章飞负担。审 判 长  赵尔爽审 判 员  崔晓辉人民陪审员  刘 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