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章飞与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飞,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19号原告:陈章飞,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万辉,男,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陈章飞与被告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章飞负担。审 判 长 赵尔爽审 判 员 崔晓辉人民陪审员 刘 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