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吉纪伟、齐美娜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纪伟,齐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吉纪伟,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齐美娜,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献县。上列当事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献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陈春雷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洪培 关注公众号“”